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一、土地征用什么叫土地征用呢? 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 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 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 经过征地手续后, 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 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 一方交货, 一方给钱。其实, 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 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 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 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二、征地的基本程序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 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 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 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详细的介绍。(一) 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 5 个步骤: 1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 、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 、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在广西境内征地, 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 并且, 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 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二) 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 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 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 第一、发布征地公告; 第二,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三,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四,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六,土地交付。 1 、发布征地公告。征地的主要公告有 2 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 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 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 2002 年1月1 日起实施。先说第一个公告, 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 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 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