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修订)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30403( 颁布时间) 20030501( 实施时间)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 199 3年11月3 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 4年5月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2 年 11月 29 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3 年4月3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 ,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第五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行使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石拐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行使对所属城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职责。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六)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60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符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 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 3 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 依法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6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