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工作标准及考核标准.doc东方精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文件
重水发[2014]第122号
关于严格控制窑尾废气排放指标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随着国家对废气排放的日益重视,以及脱硝技术的成熟,水泥回转窑排放 大气中的NOx、S02标准将趋更加严格,根据目前重庆市工业环保标准规定,水 泥企业NOx、SO2标准排放分别在350mg/Nm\ 200mg/Nm3以内,超排将受到严格 的经济处罚及社会公开,给企业的形象与长期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为此, 对回转窑、分解炉的燃烧制度及脱硝、脱硫作业做如下规定。
第二章回转窑、分解炉的燃烧制度
第一条调节好三次风闸门,使窑内通风流畅、燃料给氧充足。
第二条稳定头煤用量,控制风煤比例,防止窑内燃烧带温度过高,或者 头煤燃烧不完全。
第三条严格控制窑烟室NOx含量在1200mg/Nm3以内,。2含量控制在2. 5% 以下;如果接近或超出上述标准,中控窑操应立即调整操作或采取措施。
第四条调节好分解炉喂煤量,控制燃烧温度,稳定分解炉出口温度。
第三章脱硝系统及在线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调节好分解炉分级燃烧用煤量,为后续SNCR脱硝系统创造反应条 件,防止皿被还原为NOx。
第六条调节好氨水与清水比例,通过分解炉上的雾化喷枪,喷入分解炉 出口管道。
第七条当分级燃烧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恢复,独立使用SNCR脱硝系统, 操作不便,但必须严格控制。2的富余量。
第八条 严格控制预热器C1出口的NOx在350mg/Nm3以内(可结合与出窑 尾主烟囱在线检测分析仪数据差额,确定控制目标),保证后续环保部门的在 线检测分析仪检测的NOx在330mg/Nm3以内。
第九条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应由设备管理部定期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设 备维护标定,如设备引起数据漂移,必须1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公司,如自行无 法维护,并立即与设备厂家联系维护方案。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控制标准:窑尾烟囱出口 NOxW320mg/Nm3、S02< 180mg/Nm3 o
第条 当窑尾主烟囱出口 NOx超出330mg/Nm3,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 时汇报中控室领导,必需在2小时内恢复到330mg/Nm3以内,在2个小时内(不 超3小时)没有恢复者,处罚窑操100元/次。
第十二条当窑尾主烟囱出口 NOx超出330mg/Nm3在2小时内没有恢复,立 即报告部门领导,采取果断措施,降低NOx在330mg/Nm3,超过3小时,处罚: 中控窑操200元/次,中控领导100元/次。
第十三条当窑尾主烟囱出口 NOx超出350mg/Nm3在3小时内没有恢复,处 罚:中控窑操200元/次,中控领导300元/次,部门领导500元/次。
第十四条窑尾主烟囱出口 S02超出IBOnig/Nn?,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 汇报中控室领导,必需在1. 5小时内恢复到IBOnig/Nn?以内,在1. 5个小时内 (不超2小时)没有恢复者,处罚窑操100元/次;连续2小时平均值超过
200m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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