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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与统计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与统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属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本公司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科。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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