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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铁总计统
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是指通过加强环保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 铁路环保工作要与国家环保要求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相适应。坚持做到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路环保工作纳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第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保考核评价制度,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工作要求,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总公司环保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指标等;
(三)编制总公司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组织开展总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静态和动态验收报告审查工作;
(五)监督、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等;
(七)负责总公司环保统计工作。
第九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环保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环保规划和年度环保计划;
(四)负责协调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水保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五)编制本单位环保技术改造计划,负责环保项目立项报批,参与环保项目设计鉴定、建设招标、设备集采、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研究以及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制定本单位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组织分解落实总公司下达的环保指标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的运输生产污染防治和环保管理工作;
(七)指导环保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环保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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