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合同(一).doc采矿权出让合同(一)
Contract for assignment of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采矿权出让合同(一)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权利人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的履行,阐明权利双方在期限内进行的 事项,可用于电子版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 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 规定》和、有偿 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 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 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 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开米矿种:,储量: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开采深度:米至 米。
第四条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
(一) 申请审批;
(二) 协议;
(三) 招标;
(四) 拍卖;
(五) 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 记,领取米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米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 乙方向甲方缴付 元人民币;
(二) 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 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 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 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 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到期后, 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 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 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 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
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 未取得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基 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 存在导致吊销米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的情 形。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 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 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 修复责任。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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