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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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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劳动者的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不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记载劳动者自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第四条 县(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由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办理。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可承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性工作。
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市)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承担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等,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七条 按照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
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第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本省户籍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常住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申领程序按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提供一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本人电子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
(二)按规定填写完毕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三)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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