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湾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村环境卫生管理,改善村容村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街道管理ﻫ 第一条 乡城建规划站负责乡政府所在地街道的环境卫生和保洁人员的管理,垃圾统一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ﻫ 第二条 街道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街道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设计相应的环境卫生处理设施,设计方案要报乡城建规划站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街道规划区内单位、居住农户、经商户和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必须实行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包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的门前“四包”制度,按规定、按时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
第四条 街道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进店、进行、进市。街道夜市只能在规定的区域经营,需要开展重大营销活动实行店外经营的要提前报告乡城建规划站和工商所,在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在街道开展各类庆祝活动要确保活动区域的卫生,活动结束要及时清理各类垃圾和悬挂物,烟花爆竹在晚23时至凌晨6时禁止使用,影像设备、各类乐器在晚23时至凌晨6时限制使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第六条 进入街道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粪便时必须挡护密封,不得沿街泄露。
第七条 禁止占用已建成的交通通道,街道规划区内交通主干道非施工和施工活动不得占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未划定停车车位的车辆要停放在行车道以外。
第八条 街道规划区域内不得开办高噪音、高污染和危险性大的各类加工企业和作坊。各类车辆维修企业在夜间作业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所产生的废油、废渣等要特殊处理,不得直排在下水道和公共场所,对占用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清理。街道规划区域内的废品收购店一律进店经营。
第九条 禁止在街道建筑、公共设施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街道街道两旁经营店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乡城建规划站和工商所批准后设置。
第十条 禁止在街道临街建筑物的立面、侧面、楼顶和道路控制线内擅自搭建设置各类雨棚、遮阳棚(伞)、货棚。
第十一条 禁止在街道街道和公共场所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通行和安全的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报经乡城建规划站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街道施工实行封闭式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摆放整齐,积土和杂物必须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设置封闭围墙或其他安全施工设施。停工现场要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第十三条 维护街道公共设施的完整。不得随意调整、损坏街道交通、卫生、消防、电力、通讯的各类标识。街道的各类绿化树、花台不得随意损坏、占用和悬挂堆放物品,并按门前“四包”责任管理。不得随意占用街道公共区域,用于个人谋利或堆放任何物品、垃圾等。
第十四条 街道的客运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向车外乱扔垃圾和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街道上悬挂跨街的各类标语、商业广告,确需悬挂的要经乡城建规划站同意,且悬挂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出现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街道的日常保洁,道路边线至住户间的区域由住户负责,确保每日清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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