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
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 号)的要
求,指导和规范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有关工作,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
行方案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的实施
细则参见建设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部门作为并联
审批单位之一,负责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并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共 7 个工作日,其中规划部门应
在第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并将审批文件报
送建设部门。
四、审批流程
(一)立案(不计入审批时限)。
建设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分转至各并联审批部
门,经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查材料同意受理后,向建设单位发
出受理通知,并抄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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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第 1-4 工作日)。
经办人员接案后立即对项目的概况进行审查,结合实际
情况对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建筑工程应现场踏
勘、历史审批文件核查(是否符合报建要求;是否按总平面
图施工;现场环境是否已达到规划验收要求,如旧房、围墙
已拆;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等)等,并填写《规划验收现场踏
勘情况记录表》。如在我局办理过规划验收咨询服务的,需
审核是否与咨询服务的方案基本一致,以及建设单位是否已
按规划验收咨询服务意见建议落实整改。
1、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复文不同意,提供整改措
施或处理意见。
2、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
格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验收情况复杂,或涉及其它
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依法须进行批前公示或举行听证方
可作出行政决定的,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规
划验收批前公示通知》要求其进行批前公示,系统自动停计
时,批前公示结束后恢复计时。
(三)窗口发案环节(第 5 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 5 个工作日完成出文制证、整理图纸资料、
盖章(竣工图不再盖业务专用章,而仅盖验收合格证存档图
专用方章)后,系统抄告建设部门,并同时送达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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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规划验收工作通过审批咨询服务、技术审查服务等前期
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受理时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
(一)审批咨询服务
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规划部门为建设单位提
供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规划验收所需资料
和手续等提供指引。
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听证的,且判断存在较大
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给出规划验收前进行预公示的详细指
引,确保规划验收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以便做好相
关的批前公示、听证工作。
(二)技术审查服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前须委托相关技术审查单位进
行规划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之一。
目前规划验收依法委托技术审查事项包括:
收电子报批文件的技术审查。
验线测量,并同步完成现场拍照(照片附在规划验收测量记
录册中)。
六、本实施细则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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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办事指南
广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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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事项编码:gz2511004
三、业务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包含道路及轨道交通、河
涌水系、管线工程)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令
[2007]第 74 号)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 90 号)第四十六条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1996]第 55 号)第四十四条
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 号)
第五十条
5、《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61 号)第十一条
五、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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