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X 》
第一章 总如此 第1. 0. 1条 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如此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良好的设计,制定本规X。 第1. 0. 2条 本规X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 改建与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X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X。 第1. 0. 3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 0. 4条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设施对生产的影响。 第1. 0. 5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展多方案技术经济比拟, 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 0. 6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X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X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与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 尚应附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X的规定。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2. 0. 1条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展。 第2. 0. 2条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 废料场与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 0. 3条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与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 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保种因素进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展多方案技术经济比拟,择优确定。 第2. 0. 4条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 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 0. 5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 生活与开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 0. 6条 散发有豁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 0. 7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 0. 8条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开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开展的余地。 第2. 0. 9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 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第2. 0. 10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防止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 0. 11条 如下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区;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X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与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与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X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第三章 总体规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 1. 1条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展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 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拟后,择优确定。 第3. 1. 2条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附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与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第3. 1. 3条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 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第3. 1. 4条 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开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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