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同名14311)
长期股权投资
主要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持有股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分配,或者是为了谋取其他经济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一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它规范了不同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按照这个准则,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生产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的不同,区分为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实际上这个准则主要是规范了股权性投资而并没有规范所有的投资。除了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准则当中予以规范,其他投资如债券性投资、短期投资等是放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中。
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区分了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情况,来规范是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整体上讲,对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以及具有控制的对子公司的投资,都采用成本法核算。这与原来的会计核算规定有重大区别。
本准则主要分四个方面加以介绍,主要是确认和计量问题,包括:
1、长
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要点;
2、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中几个关键性的变化;
3、利用该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
4、值得大家研究和讨论的几个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要点
(一)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所形成的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受同一方控制的两个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不受同一方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三个重要概念: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例如:享有的份额是30万,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支付的对价是40万,那这10万的差额应冲减资本公积,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则应冲减留存收益。
以上两者的处理方法几乎是一致的,都是账面价值法。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可能有两个方面的
作为当期损益来处理。如果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这种差额作为商誉处理。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后续计量
1、成本法
(1)投资年度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如何冲减投资成本
我国一般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在下一个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从而不能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
如果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则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前的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投资后的确认投资收益。如果分不清楚,则假定被投资单位各个月份所获得的利润是比较均衡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例如:全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120万,从7月1日开始投资,那么有120×6/12=60万是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假定投资企业占该单位股份的10%,而投资企业拿到了7万的股利,则投资收益=60×10%=6万元,另1万元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
(1)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果大于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到上年末为止累计实现的净损益,就按上面的做法;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果等于或小于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到上年末为止累计实现的净损益,应全部认为是投资收益。
如果原来已冲减过初始投资成本,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用它没有分的利润去弥补了,这种情况下,应该将原来已经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净损益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注意:恢复的增加数不能大于原来的冲减数。
(2)如果被投资单位在年度的中间宣告分配利润和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可能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在投资以后到本年末为止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只能用投资后到本次分配为止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来计算。
(3)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所获得的属于投资以前被投资单位累积盈余分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也就是说原来冲减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以后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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