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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赣乡约》中的廉洁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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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赣乡约》中的廉洁思想
 
   
 
 
 
 
 
 
 
     
 
 
 
 
 
王阳明是明代著名的思想家,心学的集大成者。他历任刑部主事、贵州龙场驿丞、庐陵知县、右佥都御史、南赣巡抚、两广总督等职,晚年官至兵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去世后谥文成,故后人又称王文成公。他在任南赣巡抚时,推行《南赣乡约》,倡导廉洁公正的思想,教化人心、整饬官风、治理社会,成为明代地方官员推行乡约的成功范例。
南赣地区位处闽粤赣湘四省交界地带,原先地广人稀,数十里不见民居。后来赣中、福建、广东等地的居民进入此地,与原住居民混杂在一起,形成一个成分复杂、流动性极大的流民社会。由于各色流民聚集一起,分群聚党,呼啸山野,掠劫郡县,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成为明代严重的社会问题。
弘治八年(1495年)起,朝廷就在赣州设立了南赣巡抚,专门负责处理四省边界地区的社会问题。南赣巡抚辖地虽有变化,但以江西的安南府、赣州府为主。南赣巡抚设立后曾一度裁撤,到正德六年(1511)又重新恢复。此后,南赣巡抚一直存在至清代初期。
明武宗正德十一年(1516年)八月,王阳明被擢升为南京右佥都御史、南赣巡抚。次年正月正式赴任。为肃清南赣地区盗匪,控制社会流动人口,重建地方社会秩序,王阳明一方面利用地方军事力量,全力剿灭土贼,设立县治;另一方面推行十家牌法,兴办社学,倡行《南赣乡约》。
正德十三年(1518年)十月,王阳明受宋代《吕氏乡约》和明初乡约的启发,开始在南赣地区推行乡约,这就是《南赣乡约》。《南赣乡约》也称《阳明先生乡约法》,共计16条,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前5条构成,主要讲乡约的组织建设,包括乡约的人员构成、文簿的设置、入约的会费、聚会的日期和约所的选择等;第二部分由第6到第15条构成,主要对同约人、寄庄人户、本地大户和异地客商、亲族乡邻、军民人等、公差人员、各寨居民、招投新民、男女嫁娶、父母丧葬等人员及情况提出要求;第三部分只有第16条,主要讲聚会的仪式。
王阳明为推行《南赣乡约》,特地写了一篇“谕民文告”,即乡约的序文,说明推行乡约的原因和目的。他首先认识到“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的道理,揭示了环境对人的影响作用。他认识到,在赣南这个盗贼猖獗、“盗”“民”难分的环境下,廉洁、良善、守法之民如不加入其中,也难有生存的余地,并非老百姓的本性就是如此。乡村无序不只是老百姓的问题,也是当地官员“无道”“无方”的结果。王阳明的这一看法,深刻又切中要害。
《南赣乡约》虽然继承了《吕氏乡约》的成风化俗的基本精神,但也有所不同。《吕氏乡约》是民办的乡约,目的在于“乡人相约,勉为小善”,而《南赣乡约》是官办的乡约,目的在于“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在教化和救济之外,《南赣乡约》更多地具有重建社会秩序的重大责任。
在重建社会秩序的措施中,包括十家牌法、兴办社学、《南赣乡约》等,都贯穿着廉洁公正的思想。没有廉洁公正的主导思想,没有廉洁公正的乡约明文,没有廉洁公正的执行力量,《南赣乡约》也不会收到那么明显的效果。所以《吕氏乡约》是重在道德感化,而《南赣乡约》却赋予了维护地方安定的职责。
王阳明认为,每个人的外在行动和表现都是内心支配的结果,要努力在内心中探求和树立“善”和“良知”的一面,使“善”和“良知”成为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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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