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工业化考核办法( 环保) 一、新型工业化指标核算方法 1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 )=(B+C-A)/ 上年同期污染物排放总量× 100 % A= 上年同期污染排放总量×( 考核期工业总产值- 上年同期工业总产值)/ 上年同期工业总产值。考核期工业总产值、上年同期工业总产值以统计局提供的为准。 B= 考核期新投入运行的污染治理设施、技改设施所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C= 考核期加强管理等措施气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年同期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市环保局核定的该县市区(该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 平均到各季,取当期累积值。 2、万元工业增加值( 产值)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公斤/ 万元)=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增加值(产值)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上年同期污染物排放量+A-B-C 工业增加值(产值)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二、考核分值分配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 COD 、砷、镉,分值分配见下表指标 SO2 COD 砷镉合计市州排放削减率 32 6 排放强度 21 4 区县排放削减率 43 8 排放强度 32 6 企业排放削减率 43 8 排放强度 32 6 如果没有砷、镉排放,则砷、镉对应的分值转移给 COD 。如果没有二氧化硫或 COD 排放,则相应的分值转移给 COD 或二氧化硫。三、指标考核办法(一)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 1 、记分方法二氧化硫、 COD 、砷、镉分别记分,方法为: 分值× 削减率/ 全省平均削减率削减率小于零,均以零计,削减率高于全市平均削减率则计满分,削减任务完成较为突出的可适当奖励加分。 2 、县市区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以市环保局核定的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为准。 3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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