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场所防火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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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有关规定, 为做好“小型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特制定该防火安全承诺书。
一、“小型场所”负责人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小型场所”内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不得在“小型场所”内住人;
四、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营业结束要检查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和门窗;
五、不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六、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确保完好有效;
七、不违规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定期开展本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对“小型场所”内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消防教育培训工作。
十、如果本场所违反以上承诺, 则本场所自愿接受政府、村(居)等有关职能部门停电、停水处理。如不履行承诺造成事故的, 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居委会一份、“小型场所”负责人一份。
居委会消防安全监督责任人: “小型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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