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诉前调解制度的程序设置及完善.doc浅议诉前调解制度的程序设置及完善
摘要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时,认为该 纠纷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经由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而将案件转交人 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前调解有着方便、 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然鉴于我国立法目前并未对诉前调解制度加 以明确规定,该制度在应用于实践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拟从诉前 调解制度的实施背景、以及该制度较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劣、及 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尝试就该制度的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诉前调解调解协议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蔡小博,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2012) 09 —031—02
一、诉前调解制度产生的背景
自古以来,因调解制度在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减轻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颇有成效,故而被广泛的应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中,是中国司法制度中极具特色的一部分。
不仅在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良好效果在世界各国也得到充分的认 可,许多国家相继创设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如美国制定的《解决纠纷法》明确鼓励各地成 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日本1951年颁布的《民事调解法》 也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在当今和谐社会创建的形势下,单纯的诉讼调解显然因纠纷解决途 径的单一性和制度本身的缺陷,已不能为社会转型期较多的矛盾纠纷提供 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的目光转而投向构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行业性调解、陪审员调解等社会化调解方式纷纷进入实践并发 挥积极作用。
诉前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因克服了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的成本高、时间长、效率低等缺点,成为了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 要形式。
二、诉前调解制度的优势所在
诉前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之前,经法官释明引导,在经 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后而将民事纠纷案件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纠纷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进而化解纠纷的一项制度。若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要 求法院据协议书内容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凭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则可直接选择立案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
诉前调解制度是一种将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的新型调解方式, 既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又与民事诉讼程序密切相连。在性质上它属于替 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较民事诉讼程序他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一是对当事人来说,诉前调解程序灵活简便,省时省力。鉴于当前立 法在诉前调解制度并未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对繁琐的程序要求,故纠 纷当事人可不必严格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进行诉讼,所以该制度在操
作上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简便快捷性,能有效减少了审判工作的中间环 节、缩短诉讼周期。大大节省了诉讼程序中诉讼当事人需大量支出的时间 和金钱,能够更好的挽回当事人的利益损失,让其权益得到更快的救济。
且诉前调解程序不需像诉讼程序经过公开审判,而是在人民调解员的 主持下进行的面对面的调节,能够有效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还有正 是由于诉前调解程序简便,调解员甚至可以直接到当事人家中或所在的社 区开展调解活动,在化解双方矛盾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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