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潢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 92号文〈〈家庭居室 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合
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 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 书》的企业法人。
2、 装饰施工地点:—区(县)路 弄(村)号—楼 室。
3、 住房结构:房型 房 厅 套,施工面积 平方米。
4、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
5、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
6、 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 :
其中:
材料费:
,人工费
管理费:
,设计费
垃圾清运费: ,税金( %) :
其他费用: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 甲方提供的材料:
2、 乙方提供的材料:
三、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 本工程执行 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 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本工程由 方设计施工方案。
3、 甲方提供的材料、 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 在签订〈〈工 程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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