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检测规定陕西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以及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和专项性能的检测。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检测(一)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 、桩的承载力检测; 3 、桩身完整性检测; 4 、锚杆锁定力检测。(二)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 、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 、钢筋配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二、结构防护效能项目检测 1 、门框墙、临空墙( 顶板) 、防毒通道墙(板) 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检测; 2 、门框墙、临空墙( 顶板) 、防毒通道墙(板) 钢筋配筋、加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 、围护结构穿线孔洞及预埋、预留和战时封堵构件检测; 4 、围护结构防渗漏检测。三、见证取样检测 1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 、钢筋( 含焊接与机械连接) 力学性能检验; 3 、砂、石常规检验; 4 、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 、简易土工试验; 6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7 、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8 、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 9 、防水材料检验; 10 、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四、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一) 常规检测 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原材料质量检测; 2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加工质量检测; 3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现场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二) 专项性能检测 1 、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 2 、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 3 、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 4 、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 5 、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第六条涉及人防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的项目, 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由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格(CMA)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防护设备质量和专项性能检测, 由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是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自觉接受省、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 参与省、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 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为人防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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