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闫 整理者 整理时间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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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非机动车登记管理,非机动车通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中文名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通过时间
2013年10月14日
实行时间
2014年3月1日
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目录
1基本信息
2管理办法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三章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第四章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3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编辑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
市长 杨雄
2013年10月20日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编辑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ﻫ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ﻫ 第二条(适用范围)ﻫ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ﻫ 第三条(职责分工)ﻫ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ﻫ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ﻫ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ﻫ 第四条(调控措施)ﻫ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1]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ﻫ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ﻫ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ﻫ 第六条(产品目录)ﻫ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ﻫ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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