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doc【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1-25
【生效日期】198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
会第17次会议批准,1986年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
进我省矿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呈固体、液 体、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燃料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 用权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或 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第四条地质勘探和矿产开发利用,应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与布局,贯彻综合勘探、 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第五条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国营、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必须按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第六条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范围内;
(二) 重要工业区、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 内;
(三) 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堤坝一定距离内;
(四) 国家和省圈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五)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在特殊情况下须在上述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时,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第七条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矿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综 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市(地区)、自治州、县(市)应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矿委会),隶属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 施和检查、监督。
未成立矿委会的市(地区)、县(市),由市(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行 使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的职能。
第八条第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
(一) 省属单位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由省矿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划委员会报送计划任务书,经 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由省矿委会发给采矿许可证。
(二) 市(地区)、自治州开办矿山企业,县(市)开办和民办中型以上矿山企业,由省矿 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矿委会审批,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 县(市)开办小型矿山企业,由市(地区)、自治州矿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 区)、自治州矿委会审批,代发采矿许可证。
(四) 民办小型矿山企业,由县(市)矿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矿委会审批,代发采 矿许可证。个人采挖零星矿产,由县(市)矿委会审批,代发临时采矿许可证。
(五) 市(地区)、自治州、县(市)矿委会代发采矿许可证,均需报省矿委会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本暂行条例颁布前已在开采的矿山企业,分别向第八条规定的矿委会申请 补领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第十条采矿许可证(包括临时采矿许可证)由省矿委会统一印制。
采矿许可证不准买卖、租赁、抵押、转让。
矿山企业领到采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蓝天
  • 文件大小87 KB
  • 时间202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