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 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
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 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 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 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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