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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法律不能回避的课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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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法律不能回避的课题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今年初举行的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进行二审。鉴于原草案关于性骚扰的范围界定太过宽泛,执行中不易操作。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向女性发送“黄段子”在被禁止之列。此前,上海、四川、黑龙江等省市也相继出台地方性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随着社会进步,女性参加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多,社会活动空间逐步拓宽。经济地位逐步提高,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越来越大,与之相配合的女性切身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却仍显得空泛、滞后。法律界人士指出,制定反性骚扰法,是对广大妇女切身权益的一种保护。早在2005年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就已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立法的视野,这也是中国法律中首次提出性骚扰概念。
  
  一
  
  近年来,时有曝光的性骚扰现象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早在2002年6月,被一些媒体炒作为京城首例性骚扰案曾倍受媒体关注。原告雷蔓女士曾是北京方正奥德公司员工。据称她在2001年10月因不堪其上司焦某的骚扰而辞职。此后,雷女士在择业和生活中屡屡受挫。她认为这些挫折都与焦某对其的性骚扰有关,为此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出诉讼,而焦某也向法院提起雷蔓侵害其名誉权的反诉。
  此前,武汉市女教师何某状告同事盛某性骚扰一案,由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原告何女士是武汉某商业学校的教师,据她所诉自2000年下半年始,同校的教研室副主任盛某利用工作之便对她进行性诱惑。曾在学校组织春游时,有一天晚上尾随至原告房间,对何女士隐私部进行抚摸,强行亲吻。此后,只要办公室没有人,便肆无忌惮对她实施性骚扰。何女士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权和名誉权为由诉之法院。被告则辩称,自己从未对原告有非礼行为,反而曾被原告的丈夫勒索1万元钱,并在其胁迫下“保证”与何某保持正常的同事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在学校组织春游时,盛某在何女士一人所在房间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他在与何女士打扑克、抢手机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学校在同意盛某辞职的文件中也称其
“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同时。盛某未就“保证”系受胁迫所写举证,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时有曝光的性骚扰现象愈来愈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但能够像武汉何女士这样获得法律上胜诉的却不是很多。发生在古城西安的国内首例性骚扰案,西安莲湖区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童女士的起诉。据报道,2001年6月,这起国内首例性骚扰案在古城西安得以立案。原告是西安市某公司的女职员童某,她状告本单位的总经理对她进行长达数年的性骚扰。2001年7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性骚扰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同年10月26日,莲湖区法院对这起国内第一起性骚扰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由于当时对性骚扰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因国家尚无反性骚扰方面的立法,加上此事取证困难。所以打赢这场官司的胜算不大。但原告则认为,这场官司应该打。她希望其他受到性骚扰侵害的人也能像自己一样勇敢地站出来……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鉴于原告没有出示足够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因为这是国内首例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所以当时备受法律界和国内媒体的关注。
  2002年发生在云南昆明的一起性骚扰案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是年刚满30岁的梅霞女士是云南某公司职员,她有着东方女性特有的气质。是单位里的一枝
“名花”。她自从2000年到公司计算机中心工作后,生活便失去了平静。她的顶头上司马某经常在上班时间,利用各种理由有意接近她。并当众用下流的语言挑逗她,在无旁人在场的时候,甚至对她动手动脚。面对男上司的多次无礼的性骚扰,梅女士曾多次要求单位对此事进行处理,要求通过行政手段制止马某的不法行为。后来因单位对此事的处理让梅女士不满,她遂于2002年4月12日向昆明市西山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对她性骚扰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002年6月25日,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一次不公开听证。在梅女士提起诉讼后,马某也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状告梅霞侵犯他的名誉权。
  近年来,尽管各种各样的性骚扰行为层出不穷,但勇敢地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却属罕见。很多学者认为,性骚扰的受害者所以常常保持沉默。是因为她们感到耻辱和恐惧。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的观念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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