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土地承包会同样本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
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 合同:
一、 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
(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 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 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 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 OO年 月 日起至二。五年 月 日终止。
三、 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 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 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 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 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 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 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 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 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 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 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 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 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 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 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 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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