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 通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下同)范围 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指根据规划单独建设或公共建筑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为社会车辆 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指单位和住宅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或本住宅区车辆停 放的场所。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指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市区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商、物价、消防、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 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开办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 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和道路停车 泊位。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 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 共停车场预留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本市的设计标准由市规 划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要,具体标准可以 高于国家和省的规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 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停车场的,有关部门可在土地供应、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 优惠支持。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必须依据规划以及规定的标准配建、 增建停车场。停车场设置应综合考虑消防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消防设施应配套齐全。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一条政府储备的待建土地,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可以 设立临时性停车场。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性停车场。临时 性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为六个月以内。
第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应当对配建停 车场进行严格审查。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停车场设计、施工方案,应当征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停车场竣工验收,应当 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三章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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