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讲座材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意义
主讲人:鞠景春
时间:2002年10月22日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我国青少年占全国人口近半数。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以上。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
今天的青少年,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领导人都十分关心广大青少年的成长,对他们寄予厚望。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高瞻远瞩地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一个人的童年、少年、青年怎样度过,谁引路,周围哪些东西进入他们的头脑和心灵,这些都决定着他们将来会成为什么样的人。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以第17号主席令发布。该法的颁布,必将受到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关注。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制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指导思想是: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更好地体现上述指导思想,并避免与其他法律的简单重复,本法借鉴吸收了《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中的基本原则,着重从创造和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角度,规定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特点
本法是我国第一部预防犯罪的专门立法,打破了刑事立法中只强调事后对犯罪的处罚而忽视事先对犯罪的预防的状况,是我国刑事立法思想的重大突破。同时,本法又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做出的重大立法举措,它的内容非常全面,各条的规定讲究可行性,它的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该法在总则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质,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这就向人们宣告了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的丑恶现象,并不是永远存在的;只要措施得当,制度完善,就可以预防和治理犯罪。对于未成年人,从他们年龄小可塑性强的特点出发,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着眼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发展和良好品行的培养。因此,本法在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时,首先采取的措施都是加强管教,力图把未成年人从犯罪的边缘或深渊中拉回来,而不是处罚。贯彻这一指导思想有助于解决和扭转我国的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的状况,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教育、矫治、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中得到全面发展。
本法的预防对象是特定的,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特殊的生理、心理转型期,很容易塑造好,积极上进;也容易受不良影响而学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这个时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针对性,本法还详细规定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具体表现,并规定相应的预防和矫治措施,以及对于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未成年人之所以违法犯罪,是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必须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以综合治理,参与预防的主体必然是非常广泛的。本法第3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良行为的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的规定中,都是强调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国家各机关、社会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且未成年人自己也是预防犯罪的主体。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没有具体预防内容的规定,将成为一张空的法网,不具有操作性。本法在第14条具体规定了9种不良行为,在第34条又规定了9种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使未成年人、学校、家庭、社会及社会上的单位个人清楚地知道未成年人哪些行为是可做的,哪些行为是禁止行使的,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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