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家长安全协议书
学校与家长安全协议书(三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了协议书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相关的协议书到底怎么写呢?
学校与家长安全协议书
甲方:———————【学校或幼儿园】
乙方:——————【学生(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在学校学生是家庭的孩子;在家庭孩子是学校的学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是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和每一户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安全确保学校和谐、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特签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二、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乙方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三、乙方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依法全面履行下列相关监护职责:
(一)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子女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二)教育子女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不玩火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孩子外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不在外面过夜;不跟陌生人接触不与社会上行为不良的人员来往学会机智巧为、自护自救防止受骗。
(三)教育子女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无牌、无证、超载车辆;不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未满十二岁的学生不准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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