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20090904-1 号文件公司出差费用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保障出差人员的合理利益,使公司的外事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各项出差费用据实报销。第三条各部门主管人员出差费用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各部门一般人员出差费用的标准另行规定。报销费用在 600 元以内公司副总审核即可, 报销费用超过 600 元须经总经理审核。第四条出差所用的交通工具的选择: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由总经理确定。第五条出差时间的确定:出差人员在公务办完之后应立即返回,当天不能返回或事前已确定逗留日超过一天时,在每日十八点之前需打电话向总经理汇报工作进展及需逗留原因。第六条往返交通费用:两地之间(含途中必经点)的往返车费凭发票据实报销。若单位出车,途中必经地的路、桥费及汽油费凭发票据实报销。第七条途中餐饮费:途中的餐饮费按每人每餐 15 元的标准据实报销。原则上应提供发票,特殊原因可不提供。第八条住宿费用: 按每人每日 25 0 元标准凭发票报销。不足 25 0 元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节约部分的 50% 的金额公司将支付给个人;超过 25 0 元,超过部分个人自行负担。第九条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及餐饮费: 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餐饮费均按每人每日每项 30 元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对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和餐饮费总额可调剂, 具体标准是: 市内交通费和餐饮费总金额每人每日在 60 元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餐饮费原则上应提供发票, 特殊原因可不提供。) 节约部分的 50% 的金额公司将支付给个人, 超过部分若无特殊情况则个人自行负担,特殊情况得事后报总经理审批。出差人员若需要宴请业务单位人员,需先电话请示总经理,经许可后可据实凭发票报销。第十条若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投靠亲友解决食宿, 公司按各项费用标准的 50% 的金额向该出差人员支付,该人员可不提供发票。当天能够往返的短途费用, 不执行出差费用标准的规定,而按照发票据实报销。其中误餐费用每餐不应超过十五元,(如无法提供发票请自行准备交通票据冲抵。)交通费用根据行车路线而定。第十一条各出差人员应本着为公司着想的原则,兼顾公司形象合理安排支出。出差人员若有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采取严厉惩罚措施。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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