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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给
用工单位提供优质、 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 维护用工单位、 派遣员工和公
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人社部第 22 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
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 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遵守劳动合
同的约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 6 )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
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
劳动合同, 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首次
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2、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按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严格
执行。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须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
偿: 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
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
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 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
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 公司应当按照不得
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 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
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
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 包括基本工资、 福
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 15 日,
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个
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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