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一级物业服务标准
1、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网络等办
公设备。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
服务标准、物业费构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12 小时、节假日不少于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
值班人员。
4、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服务区域内应配置楼宇专员,并公示楼宇专员的照片、姓名和服务电话。
1、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物业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仪容仪表整洁。
3、物业从业人员服务用语应简洁、文明,用词准确、恰当,语气亲切、诚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具有蒙语和外语(如英语)会话能力的工作人员。
4、物业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服务主动热情。
5、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期间还应进行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人事、财务、行政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3、物业服务项目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宠物管理等公众管理制度。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记账,账目清晰,并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方式、追缴执行《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的规定。实行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项目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并应符合《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证其规范、齐全、方便查阅,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
2、应根据档案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管理的档案主要包括: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物业服务档案;
投诉处理资料;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物业权属资料;
项目承接查验资料;
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房屋维修管理档案;
设施设备使用、养护、检查、维修管理档案;
秩序维护档案;
消防管理档案;
保洁服务档案;
绿化养护档案;
业主履约档案;
其他资料。
1、指引类标识
应提供建筑物内各楼层主要出入口的平面示意图以及各楼层指示、引导标识。
应提供建筑物周边主要道路、停车场、泊车导向等标识。
公共卫生间、电话、服务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提供引导和位置标识。
示上半年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情况、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2、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物业服务企业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3、涉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以书面形式张贴通知,并通过企业信息平台以短信形式告知业主。
4、对违反治安、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进行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5、水、电急修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报修应在半个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回访率100%,保留回访记录并入档。
6、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应及时响应,并将处理结果在24小时内回复,投诉回访率100%,保留回访记录并入档。
7、每年应至少进行2次客户满意度调查,调查覆盖率不低于50%,汇总分析调查结果,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保留调查记录并入档。
8、每月应组织一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大节假日之前组织专项检查。
9、应设置公共信息栏,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设置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及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
10、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智能“一卡通”,为业主提供便捷服务。
11、每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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