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纠纷_合同_协议_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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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赖afaf 男 ,汉族 出生时间:1974年2月,身份证号:45252644444444132515,住北流市eeeee镇陈地村瓦窑头组6号,电话:136333333394。
答辩人与上诉人陈明注劳务合同纠纷 一案, 因上诉人不服 陆川县人民法院( 2011)陆民初 字第897号 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 2011)陆民初 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2009年9月,上诉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枫桉,由其雇佣的管理人黄第坤找到被上诉人并协商,由被上诉人为其用自有的钩机帮助其开挖绕山道路以方便运输木材,经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了如下口头协议:修整旧路每米2元,(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在庭上证言认定为每米5元),机械进场后由被上诉人先支付5000元柴油款给被上诉人(陈明注亲自支付给被上诉人赖盛龙,并在陈明注随身带的笔记本上签字),承诺余款在工程结束时经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给被上诉人。
2009年9月2日开始,被上诉人进场施工,2009年11月10日工程全部结束,工程自始至终都是由黄第坤监督施工,上诉人很少到工地现场,后经被上诉人委托的黄第坤与被上诉人丈量验收,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完成修旧路有2800米,折工程款5600元、新开辟山路8050米,折款44275元,以上两项合计5027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价款4527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40850元)。
,其他均与实际事实一致!
二、上诉人一贯以来都是满嘴胡言,没有半点诚信可言
上诉状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实该认定有误,双方约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环山公路,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山路每米4元,……” 不说上诉人的说法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当时开辟环山公路的最低价格已经达到6—8元,如果每米4元,连柴油钱都不够。不过在此还得肯定上诉人比第一次开庭时又稍微诚实了一点,起码承认了双方曾经对修建环山路有过约定,承认了陈明注请赖盛龙修路的基本事实,不象一审时提交的《民事开庭答辩书》所说的“被告绝对没有将林地路承包给原告施工”“被告绝对没有与原告口头或书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更没有……”很明显《民事开庭答辩书》与这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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