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 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 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 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
(六)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 用权利的。
(七) 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 土地使用权届存在争议的。
(九)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 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 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
(二) 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 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进行论证。
(三) 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 提出具体规划设计
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 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 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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