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
债权转让协议
附件1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转让方):浙江湖州浙众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湖州二环西路210号
负责人: 张健
乙方(受让方):
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乙方为单位时不填)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为个人时不填)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债权:指甲方对 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转让价款:双方确认的乙方应直接支付给甲方的受让债权的价格。
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费用余额的截止日,即2023年5月31日。
交割日:指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付清为前提。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第二条 债权金额
截至基准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玖分(小写:¥ 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壹万柒仟伍佰柒拾捌元柒角肆分(小写:¥ 2,11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大写)玖拾万贰仟柒佰叁拾叁元捌角捌分(小写:¥902,元),债权合计为人民币(大写)玖佰壹拾玖万零玖佰叁拾肆元柒角壹分(小写:¥9,190,元 )。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债权明细表》。
第三条 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瑕疵和风险揭示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债权金额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债权项下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死亡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
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等情形;
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涉诉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乙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基准日后的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乙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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