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节选)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命令禁止或限制产业外,县内其他领域投资 全部开放,鼓励重点进入下列领域:(一)工业:机械制造、新型建材、 食品、轻工纺织、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二)农业:种养殖业(含采煤沉 陷区种养殖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三)服务业:现代物流、商贸、 金融、文化旅游业等;(四)城乡建设:凤凰湖新区开发建设、老城区综 合改造、经济开发区产城一体建设、美好乡村和小城镇建设等;(五)社 会事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
本规定适用于县外投资者在凤台县行政区域内新办注册独立法人企 业,以及本县企业合资、合作新建、扩建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国 家在凤台县投资新建煤、电、化项目。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实行低门槛工业用地政策。对达到入园(本规定所指园区为 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集聚区、农民创业园及特色园区,下同)投资强度 和预期税收,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资,一次性(不分期,下同)固 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下同)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以“先征后讲” 方式给予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相关基金、规费后县级财政 净收益部分,下同)总额25%优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 项目,以“先征后讲”方式给予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50%优惠。对固 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租用标 准化厂房。
第五条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所需农用地,在不 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或农户租赁、承包,只办 土地备案,不办审批手续;经批准占用耕地,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 缴纳;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所需国有建设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最低 价。
第六条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长期闲置。对 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依法按原出让价收回;对未履行投资合同约定,未达 到建设进度要求且闲置土地。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对闲置土地按原 出让价收回;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必须无偿收回。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来风投资并注册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 以上、农业企业(不含农产品加工企业,下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 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2年减半奖励。
第八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新建大型商业、专业市场、 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酒店等凤台县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以及社会事业 项目,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实 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60%奖励。
第九条 对新引进银行、保险、证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在 一亿元以上,自营业次年起5年内,给予企业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 级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两年减半奖励。以上金融机构新构建自用办 公用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条凡在凤台县注册设立企业总部并在凤台县统一结算纳税、年 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县外企业,自企业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实 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
50%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具备条件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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