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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借款担保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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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借款担保案
2021年7月9日,农信社与利全公司农信借字(2021)第236号
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7月9日至
2021年7月90,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
支付应付利息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 款本金的,
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 肆点肆贰伍
计收逾期利息。
同日,农信社与毓财公司、金山公司签订了农信保
字(2021)第236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毓财公司、金山公司
为利全公司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利全公司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
返还借款本
心、
构成违约,农信社有权要求利全公司偿还借款及支
付利息
毓财公司、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金山公司抗辩,毓财公司曾于同年7月4日就利全公司向 农信社借款担保一事向金山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借款有纠纷或 利全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与金山公司无关,由毓财公司承担一切责 任"。[ul]此外地人引此外信贷员承诺并证实金山公司为利全公 司借款担保是附有条件的。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担保后,利全公司 为金山公司再作担保。然而,利全公司就金山公司从汤庄分社借款 担保一事不再提及和履行。违反《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附生 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规定。金山公司要求免去保证 责任。
法院认为,农信社与利全公司与毓财公司' 金山公司签订的 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事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审理 此案,要正确理解《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 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 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 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 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 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成效 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 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其法律特征:第一,所附合同 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第二,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第 三,所附条件是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第四,所 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依据条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根据条 件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效力取 决于某条件的发生为积极,取决于某条件的不发生为消极)。
条件作为民法上的法定概念,指的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未 来不确定事实,其外延比日常用语中的条件概念要小。故当事人 出于对法律的误解,所约定的“条件”常常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
上称其为“不真正条件”。产生原因为:第一,过去或现在已确 定的事实为不真正条件;第二,法定条件为不真正条件;第三, 超越意思自治的界限,违反法律、法规强行规定的不法条件为不 真正条件;第四,不能实现的条件是不真正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
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合同的效力 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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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