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doc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90613(颁布时间)
20090801(实施时间)
津政令第18号(文号)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四章融资管理
第五章置换管理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七章建设管理 第八章城镇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5月 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 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 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 小城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 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 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 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
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 让的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 推动、组织实施。
第六条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 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第七条 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 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 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 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 划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 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 受税费减免优惠,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示范小城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编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 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城 乡统筹、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维护村民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小城
镇的布局特色、产业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示范小城镇在规划时,应当根据其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 交通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小城镇的发展方向与区域整体发展相 协调。
第十四条 示范小城镇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 求,科学规划村民居住社区、工业或服务业产业园区、设施农业产业 园区,促进〃三区〃统筹联动发展,提高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 代化水平,不断增加村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是示范小城镇建设和规划 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 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示范小城镇土地利用应当坚持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 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原则;采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 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范小城镇 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土地挂钩实施方案、 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的方案和规划应当包括用 地规模、范围、布局、保障措施和土地平衡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可行 性研究、工作计划等。
第十八条示范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 标管理。周转指标应当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并对周转指 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项目区应当分期实施,由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时序申请 周转指标,周转指标自下达到归还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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