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 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提
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改变或由于学校、 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变更, 由各有关
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由
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科、 施工及监理单位讨论后, 由规
划设计科出具变更文件,经规划基建处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
盖章后实施。
二、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下 (含2万元)且对工程
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 由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组织, 会同规划设计科、
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由规划设计科科长报处领导审批后,工程管
理科科长及工地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三、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含5万元)
的或虽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
由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组织,会同规划设计科、设计、监理、 施工
单位 (必要时, 邀请处长及专家参加) 进行论证后, 出具变更意见书,
并以书面报告(附变更意见书)的形式报处领导审批后,由规划设计
科联系设计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再行实施。
5 万元以上的或工程造价增减数
额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但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大的变
更,由处长参加 , 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组织,会同规划设计科及设
计、监理、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参加)和学校财
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等职能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
并以书面报告 (附变更意见书) 的形式由处领导研究报学校领导批复
后,由规划设计科联系设计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再行实施。
第二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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