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企业如何保守商业秘密
员工不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几乎不可能,因此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困难,高科技企业尤其如此。
中关村内聚集着众多的高科技企业,由于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很多,这就使企业和员工之间容易产生涉及保密条款、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等问题的纠纷。
为了使企业和员工能进一步认识到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博士,他对企业与员工因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做了一些分析,而且这些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也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是用来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法律文件,劳动合同一旦签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行事。
刘俊海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要生存、发展、壮大,就应当有很好的劳资关系,而劳资关系应该通过契约的形式体现出来。
劳动合同要体现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这其中就涉及了保密关系的条款,体现了对企业利益的衡量和考虑。对企业来说,要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竞争力,除了要有资本、技术和一流的人才,同时,企业还要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现在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制胜的重要的法宝。有些企业虽然自身资本金不高,人员也不多,但这些企业凭借着独有的商业秘密,能够以小搏大,形成很强的竞争力。企业为了保守秘密,除了自身员工外,还与合同对方的当事人签定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所以《合同法》中就根据诚信原则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三种新型法律义务:先合同义务,合同附带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这些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刘俊海指出,对企业自身的员工来说,保守商业秘密更为重要。
之所以现在很多企业丧失了竞争力,往往是因为自己的人才被竞争对手挖走。那么,挖走人才的企业看中了人才的什么呢?刘俊海认为,其中一种可能就是看中了这个人的技术创新能力;另一种可能就是看中了其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而这不是员工自身的魅力和能力所体现的。
由于企业的员工在每天的工作、生产和经营当中,接触的都是诸如客户名单、生产流程、产品配方、营销策略等,每天接触不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几乎是很难的事,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更为容易。
刘俊海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资金实力方面用人单位是强者,但从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来看,员工则是强者,企业是弱者。只要有员工把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这个企业的竞争就会受到影响。
所以,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合同时往往都要附带一个“保密协议
”,就是为了使企业的利益,特别是商业秘密不受到员工的侵害。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俊海指出,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也不一样,它不是靠外在法律的强制和法律的保护,而是靠企业自身内在的保密程度。只要能够长久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够长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商业秘密之重要犹如血液之于个人”。
“所以,企业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符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这样做是很正常的。”刘俊海认为,“高科技企业的员工应该能够平心静气地对待保密条款,这对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企业的竞争力是有积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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