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闽常【2006】第10号 2006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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