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doc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 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义务包括约定义 务和法定义务,因此,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生效 合同产生一个义务群,这个义务群主要包括四种合同义务:
1、主合同义务
主合同义务又称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 必备并能决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 《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 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59 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 款 ”,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通过出卖人
与买受人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即可判断出当事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借用关系或租赁 关系。主合同义务是典型的约定义务,是生效合同关系里当 事人所负担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没有
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不具备免责事由的,须承担违约责 任。
2、 从合同义务
从合同义务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是指主合同义务之外, 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
《合同法》第136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 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 料”义务,即为出卖人所应负担的从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 主要辅助主合同义务来实现交易目的,既可以由当事人在合 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产生。违反从合同 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3、 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是一 种法定义务,如《合同法》第60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为附随义务。《合同法》第 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 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承揽人所负 的这种保密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就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而 言,学者公认的有以下几种:
(1)注意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尽到善良管
理人或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
(2) 告知义务,又可分为: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 告知义务;业务上的告知义务;忠实报告义务;给付不能告 知义务、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时,有关债权、债务的重要情 事的告知义务;继续合同中影响合同履行情况的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告知义务;
(3) 照顾义务,又可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 的物的照顾义务;
(4) 说明义务;
(5) 保密义务。附随义务属法定义务,违反附随义务, 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附随义务不具备执行力,不能通过执行 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存在是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违反 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责任。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相对于主 给付义务来说,都具有辅助作用,有利于当事人给付利益的 实现,两者以可否以诉独立请求履行为区分标准。从给付义 务相对的债权人享有债权的请求力与执行力,在义务人不履 行义务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其履行,而附随义务不能成 为债权请求权行使的对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又称为间接义务,是指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 维护照顾义务。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 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 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益而已。不真正义务属法定义 务,《民法通则》第114条及《合同法》第119条所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之义务,以及《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买受人检验合 同标的物的义务,即为比较典型的不真正义务。违反不真正 义务,由义务人自行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无须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因而违约责任 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当事人 因其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由债务人而非第 三人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另外,《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