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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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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90923( 颁布时间) 19990923( 实施时间) 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 199 9年8月25 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 9年9月23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子生产第三章种子经营第四章种子质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管理, 保证种子质量, 禁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和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或者种植材料。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 是指玉米、水稻、小麦、花生、大豆以及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农作物。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种子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证种子资金投入, 鼓励种子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的科技贡献率,促进种子事业发展。第五条市及长海县、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古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种子管理工作,由市种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鼓励选育、引进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选育、引进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优先生产、经营权。选育、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经市种子管理机构认可后,可在本市扩大示范,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省级审定。对选育和引进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有突出贡献的,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主要农作物和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文本由市种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八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种子救灾备荒贮备制度。种子贮备,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查验,并定期轮换、更新,保证质量,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第二章种子生产第九条主要农作物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农作物和林木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当地种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和林木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应按《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地点、种类、品种、面积、用途等进行生产。《种子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不得涂改、伪造和出租。《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每年检验一次; 未经年检而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生产。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其品种应是经省级审定、亲本由省或市统繁, 并具有质量合格证; 种系应严格按生产用种的世代程序进行,超过国家规定繁殖代数的不得繁殖。第十二条采摘林木种子, 必须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内进行。不准抢采掠青、损坏母树; 严禁在劣质林内、劣质树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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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