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公司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组织及程序
第四条 竣工验收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时间经质监站确认,验收小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一)参加验收的主要人员是:
1、工程部全体职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主管副总经理。
2、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3、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5、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6、建设主管部门代表。
(二)竣工验收小组的职责
经竣工验收小组组织审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应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各单位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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