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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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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宝城街道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认定工作, 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
资源,保证省、市制定的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身上,建立 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就读的3-6岁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三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确定合理标准,由儿童家长
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学习的 3-6岁儿童。
(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园学习期间的学 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儿童。
第五条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档次按困难程度设置为“ 1、2、3”三个档
次(其中3档为最困难)。对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 难儿童。
第六条幼儿家长或幼儿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 难儿童。
(一)学前教育儿童家庭租住高档社区或拥用高档交通工具。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三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具体实施工作。幼儿园负责学前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八条 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以幼儿园老师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 负责认定
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各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以家长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 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幼儿园应制定严格的认定 工作程序,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 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幼儿园在新生报名时,同时发放《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幼儿园在每学年 结束之前,向在园幼儿发放《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园幼儿要如实填写 《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 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提交的《学前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前教 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幼儿实际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 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格,报幼儿园认定工作 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组织本国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对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儿童进行入户调查工作。认定小组要根据入户调查材料认真审核评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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