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劳务合同纠纷用)
(××××) 民初字第××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形成劳务(雇佣)关系,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活动,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但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劳务活动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尚欠 ××元未能支付。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主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元(该院开户行:中国 银行 分行营业部,帐号: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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