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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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东方供电局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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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四、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五、一般安全措施
东方供电局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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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东方供电局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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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东方供电局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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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2)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东方供电局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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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
两年至少一次)。
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
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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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工作人员上岗条件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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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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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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