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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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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 19号
2003年12月26日发布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 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 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得撤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经审查 无效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不予准许。 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 第三条效的情 形告知当事
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 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 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 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 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 当依 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 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 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 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 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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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by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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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