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房屋征收项目房屋价值
实施方案
为规XX房屋征收项目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一、适用围
XX房屋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以及相关评估结果的复核评估和鉴定。
二、评估实施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不得对评估对象随意设定假设条件,不得虚构评估对象,不得根据预先设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评估工作流程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确认评估围和容;
(二)接受评估委托书及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三)与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交接评估对象资料;
(四)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五)实地查勘和市场调查;
(六)价值测算;
(七)撰写评估报告;
(八)评估报告部审核;
(九)提交评估报告;
(十)评估资料归档。
四、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其他补偿价值评估的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备案的评估工作方案,对房屋征收围的评估对象进行全面、详尽的实地查勘,并以图、表、文字和影像等形式记录、留存实地查勘资料。实地查勘容应当包括房屋及其占用围土地的现状特征、四至、配套设施情况、使用状况等,以及其他补偿评估项目的现状情况、使用和维护保养状况等。
对房屋征收围的市场进行调查,收集如下资料:
1、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2、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3、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
4、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六、房屋评估
评估方法
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有条件同时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考虑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同一征收项目围,存在被征收房屋建筑类型相同、功能完整性相同或者相似的多套房屋的,可以采用标准价调整法评估各套(户)房屋的价值。
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应当在征收围相同或者邻近的区域,搜集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类型和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实例,选取不少于3个符合要求的可比实例。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与评估时点相差一般应当在6个月以。
对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市场状况、区位状况、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等修正或者调整,一般采用百分率法;每项因素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或者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10%,综合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15%。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可以选择报酬资本化法或直接资本化法的方式进行评估。根据预测未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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