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水田种植苗木合同
甲方:廖学清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廖石求、廖华顺、廖茂景、廖茂生、廖学付(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将水田租赁给甲方种植苗木,并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年限为5年,从2012年11月至2017年11月为限,每年每亩租金我1000元人民币,每年12月30日前付田租款。
二、廖石求9亩、廖华顺7亩、、、。
三、甲方租用水田只作为种植苗木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作其他项目,否则乙方有权收回水田并终止合同。
四、在租赁种植苗木期间,甲方没有更改作为其他项目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合同。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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