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之家宾馆聘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 年 月 日生效,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月工资 元(大写: 元),甲方在每月的 日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三条 乙方上班时间应统一着装,服装由甲方提供,但未满合同期辞工者,甲方将按每套服装200元(贰佰元)收取服装费。
第四条、甲方在发放月工资时,每月扣留500元(伍佰元)扣满3000元作为员工承诺合同押金,合同期满后,甲方退还员工承诺合同押金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员工承诺合同押金。
第五条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款中,已包含劳动部门所规定的一切保险及相关一切费用。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有偷拿宾馆财务、吸毒、打架斗殴,不文明行为、说脏话、大声喧哗的行为;
(二)不按甲方要求实施工作和达不到要求的,甲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正常经营的(包括停业、节假日)。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拉萨市规定的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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