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doc建筑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政策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秩序,增强研究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12号令)等国家教育部学生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将 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宿舍管理办法实施如下:
二、 管理规定
第二条未经学生家长、学院管理部门、导师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夜不归宿、 晚归等。寝室同学发现室友当晚未归或其他任何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学院辅导员,不得故意 隐瞒。
第三条学院本着对每一位就读的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最大程度上的安全考虑,原则上不 考虑学院任何学生退宿的情况(研究生开学时就未申请宿舍住宿的情况除外)。一旦发现有 同学在未经学院同意擅自搬离学校安排寝室,而私自租住或寄住在其他地点的情况,将作 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者,应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1、 毕业离校或留校工作者
2、 休学、退学者
3、 出国
4、 开除
5、 学习期满(毕业、出国、退学)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 手续。
第五条法定家假日或假期回家的同学,必须向班长填写出行情况统计,并以班级为单位在 辅导员老师处备案。
第六条宿舍内不得留宿外人,对违章住宿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和防火工作。禁止在公寓楼内焚烧纸屑等杂 物,夏秋季点燃蚊香须做好安全防范,不得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如电饭锅、酒精炉、液化 气炉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按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没收的物品由学生公寓 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三、检查制度
第七条良好的宿舍环境,有利于同学身心发展,宿舍每位同学均有义务打扫和保持宿舍环 境卫生,学院会定期组织辅导员、研究生会成员对宿舍生活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 格者,将取消宿舍成员该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八条学院组织专门人员,对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即包括晚归、夜 不归宿、私自退宿、宿舍卫生保持等几个项目。检查结果以年级为单位上报学院辅导员老 师处,对于出现违纪行为的同学,辅导员在对各违纪行为进行具体核实之后,做出相应处 理意见。
第九条对于开学时未申请校内宿舍住宿,一直在校外住宿的同学,将实行定期核查住宿情 况和统计安全信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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