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体会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共同议论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保
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部法律于1991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1年,时逢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五个检查组,于5月中旬分赴部分省、市、区,对这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作为检查组工作人员,笔者随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顾金池带领的检查组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了为期8天的检查工作,所见所闻,感悟颇深。,,,而10-,。检查组听取了自治区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执法情况的汇报,先后到银川市、贺兰县、石嘴山市以及利通区等地进行了检查,实地考察了乡司法所、青少年维权岗、学校、少年犯管教所。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和经验。各级人大也加强了对这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多次进行执法检查,还组织代表、委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古人云: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独立意识强,思维活跃,但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的能力更差。因此,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康、文明的活动场所和建立一个适应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良氛围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199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就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还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实施办法列入了全区“二五”“三五”普法规划,同时,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宁夏日报》等主要媒体开设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栏目,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目前,全区中小学普遍开设了法制课和法律讲座,基本做到了计划、课时、师资三落实,许多学校每学期法制教育课都在40课时以上,自治区教育厅还编写出版了《讲故事学法律》和《中学生与法》等中小学法制辅助读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给其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在这次检查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宁夏少年犯管教所,这座始建于1958年的少管所,坐落于银川市南郊,是全区惟一一所关押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场所,担负着全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任务。少管所的有关同志给我介绍说,未成年人犯罪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有几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抢劫案件也占一定比重。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和生理都处在未成熟期,喜欢三五成群,结伴成伙,作案成员不断更新,队伍不断扩大。一些未成年作案人员已成为公安机关的
“常客”,几进几出。他们作案得手后,便开始四处流窜,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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