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 1 台。
二、人员
(一)医师。
.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
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 5 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口腔医师。
.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 1 名具有口腔主治医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
.每增加 3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 1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设 2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 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 、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 1 个、痰盂 1 个、器械盘 1 个) 1 台,
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 套,吸唾装置 1 套,三用喷枪 1 支,
医师座椅 1 张,病历书写桌 1 张,口腔检查器械 1 套。诊疗器
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
同, 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 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制定诊
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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